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412號
SJEV,107,重簡,412,2018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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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412號
原   告 賴朝卿
被   告 山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4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1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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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