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陳建成
被 上訴人 劉祐祥
法定代理人 許敏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