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忠和、蕭寶琴、蕭慧美、蕭足妹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7,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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