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甘宏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4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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