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107年度,2號
SJEV,107,重勞簡,2,2018052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甘宏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4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