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857號
SJEV,106,重簡,1857,2018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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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57號
上 訴 人 張庭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雅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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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