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078號
SJEV,106,重簡,1078,2018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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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林景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炎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59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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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