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蘇益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5月9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70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蘇益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4月7日4時21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三)行為:於員警至上開地點處理打架糾紛,無故對依法執行 職務之員警以「你娘」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
(三)警員職務報告、現場蒐證光碟及錄音譯文、翻拍照片在卷 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