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07年度,37號
SJEM,107,重秩,37,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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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賴俊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4
月11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70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賴俊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24日23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因不滿移送機關員警吳洪岳取締交通違規 行為,當員警吳洪岳以無線電呼叫值班支援警力時,卻以 「叁陸么,我看你要怎麼么」之顯然不當言詞相加於員警 ,惟此等言詞,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員職務報告。
(三)現場照片及錄音譯文。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 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為警察獲後坦承 被移送行為以及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 行所生之危害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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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