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7年度,161號
FSEV,107,鳳補,161,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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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李茂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寧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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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