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7年度,160號
FSEV,107,鳳補,160,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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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振豐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廷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7,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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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豐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雨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