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小字第234號
原 告 賴韋翰
被 告 柯義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義豪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及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107 年 2 月22日命其於5 日內補正其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詎原告於107 年2 月23日收受補正裁定,迄今仍未補 正,其起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