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7年度,21號
FSEV,107,鳳小,21,2018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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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小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辰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4,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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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