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87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正典皮件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
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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