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587號
KSEV,107,雄補,587,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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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87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正典皮件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
  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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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典皮件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