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548號
KSEV,107,雄補,548,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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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郭志煌
      林冠良
被   告 林鴻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45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計2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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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