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自由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麗齡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灃育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