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7年度,455號
KSEV,107,雄小,455,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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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4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謝詠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 年4 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元,及自92年8 月2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的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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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