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635號
KSEV,106,雄簡,2635,2018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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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635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李炳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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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