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328號
KSEV,106,雄簡,2328,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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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28號
上 訴 人 侯陳玉理
兼法定代理
人     侯松森 
上 訴 人 侯志達 
被上訴 人 侯艷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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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