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28號
上 訴 人 侯陳玉理
兼法定代理
人 侯松森
上 訴 人 侯志達
被上訴 人 侯艷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