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07年度,12號
MKEV,107,馬小,12,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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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馬小字第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
被   告 伍華盛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馬小字第1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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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