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奇田規劃設計國際企業社即董雪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瑞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93
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