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176號
原 告 賴泳仁
被 告 張秐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06號民事裁定,以原告名義所簽發面額新臺幣218,175元,票據號碼WG0000000,發票日期為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之本票,超過新臺幣72,175元部分之債權,及其超過部分自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權,均不存在。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存否之訴,亦同。又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 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 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 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判例參照)。又原告有無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時之狀態 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判決參照)。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 存在一節,經被告否認,是兩造就附表所示本票之票據債 權是否仍存在,顯有爭執,且該票據債權之存否,攸關原 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被告主張而 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 去,堪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聲明:1.確認被告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 司票字第506號民事裁定,以原告名義所簽發面額新臺幣 (下同)218,175元,票據號碼WG0000000,發票日期為中 華民國(下同)106年12月20日之本票,超過72,175元部
分之債權,及其自10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權,均不存在。2.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二、原告陳述略以:
㈠原告前將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拉麵店之裝潢 工程,委由訴外人顏金龍承攬施作,嗣訴外人顏金龍因 案通緝無法完成工程,將其未完成之部分委由被告施作 ,然被告擔心原告將訴外人顏金龍未完成之部分所造成 之損害轉嫁於其日後工程款中扣除,故要求原告簽立如 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作為工程款給付之擔 保。嗣被告雖完成工程,惟仍逾期七日,依兩造約定被 告應給付原告,以每日8千元計算,合計56,000元之違 約金(計算式:8,0007=56,000)。另水電工程部分 原本報價12萬元,惟因被告之施作方式未依循原本設計 ,僅施作3萬元工程,尚有9萬元工程未施作,故被告應 僅有72,175元之債權(計算式:218,175-56,000違約 金-90,000水電未施作扣款=72,175元)。詎料,被告 竟持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
㈡綜上,爰原告依法提起本訴等語。
㈢提出:歐美亞空間設計報價單影本;臺中市霧峰區調解 委員會調解通知書影本等附卷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貳、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歐美亞空間設計報價單影本 ;臺中市霧峰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影本等附卷為證;按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開規定,視 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得 請求之金額在超過72,175元部分及該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均 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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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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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發票人│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號│(中華民國) │ │ │(新臺幣)│(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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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10月20日 │賴泳仁│WG0000000 │218,175元 │10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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