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7年度,204號
FYEM,107,豐簡,204,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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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逸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逸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與沾附殘 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視同甲基安非他命,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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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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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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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000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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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殘渣袋1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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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