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7年度,202號
FYEM,107,豐簡,202,201804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峯
被   告 柯明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37號、107年度偵字第9107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偉峯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柯明賜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偉峯柯明賜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李偉峯柯明賜就上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李 偉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0月,且於民國105年2月26日執行完畢;被告柯明賜 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 ,且於104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李偉峯柯明賜均於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李偉峯柯明賜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李偉峯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 度,被告柯明賜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均參其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 準。
四、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 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民國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 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 法第10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惟上開刑法沒收規定修正公布 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從而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修正之規定,即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後 段所稱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準此,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扣案│數量│ 驗 餘 淨 重 │ 備 註 │
│之第│ │ │ │
│二級│ │ │ │
│毒品│ │ │ │
│名稱│ │ │ │
├──┼──┼───────┼───────────┤
│甲基│19包│0.0030公克、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安非│ │0.7044公克、 │草療鑑字第1051200395號│
│他命│ │0.2638公克、 │鑑驗書所載。 │
│ │ │0.7866公克、 │ │
│ │ │0.7460公克、 │ │
│ │ │0.6607公克、 │ │
│ │ │0.7209公克、 │ │
│ │ │0.6756公克、 │ │
│ │ │0.7563公克、 │ │
│ │ │0.2848公克、 │ │
│ │ │0.8133公克、 │ │
│ │ │0.7306公克、 │ │




│ │ │0.7730公克、 │ │
│ │ │0.3729公克、 │ │
│ │ │0.3085公克、 │ │
│ │ │0.7052公克、 │ │
│ │ │1.5107公克、 │ │
│ │ │1.5783公克、 │ │
│ │ │0.3663公克。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