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汙染防治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7年度,152號
FYEM,107,豐簡,152,2018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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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實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代表人 許鴻榆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許鴻榆」應更正為「被告兼上一人代表人許鴻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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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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