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瑞平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於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所長鄭智仁、警 員吳明鴻、蘇威隆及曾心柔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以臺語「 幹你娘、我花錢給你糟蹋」、「你哭爸喔!你以為你是誰」 等語辱罵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其上開辱罵之言語,依社 會一般通念,係不雅、輕衊,有貶損他人評價之意味,屬足 以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 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 員當場侮辱之犯行,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 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 人以上依法 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當場侮辱,仍屬單純1 罪,並無刑法 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 非字第2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同時對依法執行職務 之警察鄭智仁、吳明鴻、蘇威隆及曾心柔當場侮辱,而犯刑 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參前說明,僅屬單純1 罪。又被告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先後2 次以「幹你娘、我 花錢給你糟蹋」、「你哭爸喔!你以為你是誰」等語辱罵警 察鄭智仁、吳明鴻、蘇威隆及曾心柔,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 ,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故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1 個侮辱公 務員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9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9 月2 日徒刑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㈢、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 權力,應予尊重,恣意以三字經等不雅言語侮辱執行勤務之
警員,妨害公權力之行使,殊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且係酒醉而衍生本案犯行,所用手段並非 嚴重,及於警詢時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業工,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玥婷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