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07號
KSYV,107,監宣,107,2018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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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李天養 
應受監護宣 李葉金寶
告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甲○○○之子,甲○○○於10年前 開始罹患老年癡呆症,現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已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 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甲○○○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甲○○○業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8頁)。本件因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是本 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珊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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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