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589號
KSYV,106,婚,589,2018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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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周培鈞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即被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上訴人  黃郁書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即原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郭子菱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19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 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 稽。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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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