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凱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威年
人
被 告 李京璋
訴訟代理人 蔣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凱約有限公司(下稱凱約工司)、陳威年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凱約公司邀同被告陳威年、李京璋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㈠新臺幣(下同)90 0,000元;㈡100,000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25日起 至111年1月25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 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週年利率1.45%計算,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 利率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未還本金,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 告凱約公司自106年4月9日起即未按期清償,依約已喪失期 限利益,迄今尚積欠本金合計884,996元(計算式:800,796 元+84,200元=884,9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又被告陳威年、李京璋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李京璋:伊雖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然應由被告 凱約公司負清償責任。
㈡被告凱約公司、陳威年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 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連帶債務人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 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及 歷史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6 至13頁、第29頁),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李京璋所不爭執。而被告凱約有限 公司、陳威年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 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李京璋雖以本件債務應由凱約 公司負清償責任資為抗辯,惟其既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揆諸前揭規定,於債務未清償前,其對債權人仍負全部之 給付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900,000元 │800,796元 │自106 年8 月25日│2.545% │自106 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 │
│ │ │ │ │ │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 │
│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100,000元 │84,200元 │自106 年11月25日│2.545% │自106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 │
│ │ │ │ │ │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 │
│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1,000,000 │884,996元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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