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邱永貴即永貴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富造船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49,6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81,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8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