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三鳳宮)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原告與被告跨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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