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05號
KSDV,107,補,505,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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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三鳳宮)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原告與被告跨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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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跨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