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90號
KSDV,107,補,490,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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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景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豹科技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9,215 元,應繳裁判
  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1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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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