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景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豹科技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9,215 元,應繳裁判
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1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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