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林文己
被 告 陳秋蕙
被 告 郭輝宏
原告與被告陳秋蕙、郭輝宏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0元(即系
爭房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