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042號
KSDV,107,司促,7042,201804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王鈴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