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53號
KSDV,107,司促,6353,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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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玲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玲朱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3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6 年12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
  59,343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
 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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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