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71號
KSDV,107,司促,6271,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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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債 權 人 達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美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蘇美雅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依所附支票,發票人為鈜森實業有限公司蘇美雅為該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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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鈜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