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債 權 人 達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美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蘇美雅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依所附支票,發票人為鈜森實業有限公司,蘇美雅為該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