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蕭淑妙
債 務 人 蕭本傑
債 務 人 林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淑妙前於民國100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蕭
本傑、林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48,34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淑妙自民國106年11月1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37,977元及自民國106年
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
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蕭本
傑、林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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