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73號
KSDV,107,司促,6173,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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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葉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葉荏華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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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