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969號
KSDV,107,司促,5969,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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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林湘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參萬零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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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