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朱鴻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朱鴻志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
0,000 元,約定自106 年5 月10日起至113 年5 月1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0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 年3 月
2 日止累計331,449 元未給付,其中328,785 元為本金;2,
664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朱鴻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7 年1 月25日止累計47,746元未給付,其中44
,852元為消費款;1,694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7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朱鴻志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 │
│ │328,785 │ │3 月3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朱鴻志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4,852元│ │1 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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