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07號
KSDV,107,司促,5707,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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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蔣濠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蔣濠鍏於民國98年4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 年1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2 月5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
  幣4,119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
  :每卡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
  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蔣濠鍏 456│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04,754 │0000000000│2 月6 日起 │      │       │
│  │元   │205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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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