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南華於民國104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2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2月26日止累計
183,948元正未給付,其中172,334元為本金;11,560元
為利息;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南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26日止累計17,614
元正未給付,其中15,622元為消費款;1,599元為循環
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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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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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蘇南華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172334│ │2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南華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622 │ │2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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