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BILLIONS BUNKER GROUP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陳世憲
債 務 人 OCEANIC ENTERPRISE LTD.
兼法定代理 陳世憲
人
債 務 人 穩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文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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