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晁弘祥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翁羚喬律師
被 告 黃馨儀
被 告 張簡正偉(即賴俞蓁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