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沛纓(原名黃雅婷)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01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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