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 告 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南盟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被 告 徐紹崴 季川實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芝庭被 告 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定剛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謝勝合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岳忠樺律師被 告 李芝庭 康定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抗辯本件原告請求已罹於消滅時效乙節,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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