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20號
KSDM,107,聲,920,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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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黃榮祥
具 保 人 侯宏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宏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黃榮祥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 經具保人侯宏儒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由法 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 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6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 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 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拘票暨報告書、本院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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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