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1號
KSDM,107,聲,61,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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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宥豪
具 保 人 林香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宥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具保人林香英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後,由 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 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緝 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最高法院著有民國93年度台非字笫268 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 度訴字第70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 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然查,被 告業於106 年3 月25日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並 於同年4 月30日轉入法務部矯正署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等 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證,被告 既因在監執行而無逃匿之情,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 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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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