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26號
KSDM,107,簡,226,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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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蔚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 年度偵字第148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蔚瑩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貳捌參公克、零點陸捌陸公克、零點貳玖肆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 簡字第130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3 月20 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施用毒品經判刑之情形,明知毒品危害 國民健康與治安,仍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其所為自 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數量非鉅,暨其教育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 狀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警卷第70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經查,扣案之晶體3 包為被告所持有,經送驗後,結果均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1.283 公克、0.686 公克、0.294 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8頁),為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 毒品之外包裝1 只,係防止毒品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 有,其上所沾附之毒品依現今鑑驗技術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 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末查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所犯 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間有何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4826號
被 告 陳蔚瑩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蔚瑩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 第1307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執 行完畢。猶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犯意,於106年8月10日下午 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琪」 之女子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淨重為1.296 、0.697、0.305公克)而持有之。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 分局員警偵辦金國興黃保憲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另案偵辦中)時,發現共乘於車號00-0000號自 小客車之陳蔚瑩,續於106年8月11日15時許經陳蔚瑩自願同 意搜索,而於其隨身包包內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員警經被告同意搜索,│
│ │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而在其就醫之阮綜合醫│
│ │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院,扣獲被告持有上開│
│ │索同意書 │毒品之事實。 │
├──┼───────────┼──────────┤
│ 3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 │佐證扣案被告持有之毒│
│ │11月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 │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成品檢驗鑑定書 │非他命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檢驗後淨重為1.283、 0.686、0.29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童志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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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