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USMAN
ASFANDI ASRI
ABDUL HUSEN
PURWANTO
BUDIMAN ARISIAH
JOKO WIDODO
PUTRA KUSUMA NEGARA
IKE RICHMOND ADI SANTIKA
MUHAMMAD NUR ASSANI
MUHAMMAD SAHRUL HISAM
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偵字第8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USMAN、ASFANDI ASRI、ABDUL HUSEN 、PURWANTO、BUDIMAN ARISIAH 、JOKO WIDODO 、PUTRA KUSUMA NEGARA 、IKE RICHMOND ADI SANTIKA 、MUHAMMAD NUR ASSANI 、MUHAMMAD SAHRUL HISAM共同犯輸入私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扣案衛星電話壹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RUSMAN、ASFANDI ASRI、ABDUL HUSEN 、PURWANTO、BUDIMA N ARISIAH 、JOKO WIDODO 、PUTRA KUSUMA NEGARA 、IKE RICHMOND ADI SANTIKA、MUHAMMAD NUR ASSANI 及MUHAMMAD SAHRUL HISAM (下稱RUSMAN等10人)均明知依法不得擅自 輸入私菸,而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金」之男子, 透過印尼籍仲介聘用於「日安升」油輪(原名為「MAN LI滿 利」,隸屬巴拿馬籍,於民國105 年11月改名為SUNBE ANES CALATE,變更為帛琉籍)擔任船員,「大金」並聘用吳有長 (所涉菸酒管理法部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3號判處 有期徒刑6 月確定)擔任郵輪管事、負責船務雜事及走私私 菸事宜,MARYONO 、SUHARN0 (其2 人所涉菸酒管理法部分 ,均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則分別擔任日安升油輪之船長、大副。渠等共同基於輸入私 菸之犯意聯絡,先由吳有長以衛星電話與「大金」聯繫討論 接駁私菸事宜後,再由吳有長指示MARYONO 駕駛日安升油輪 ,搭載吳有長、SUHARN0 及RUSMAN等10人,於106 年3 月24 日至4 月2 日間、同年6 月9 日至6 月12日間、同年8 月10 日至8 月20日間,自高雄港出港,並關閉船舶定位系統航行
至約北緯18度、東經120 度(鄰近菲律賓呂宋島西北方)之 境外海域,期間內與自我國領海外某處啟航載運私菸之不知 名外籍船舶接駁會合,並由日安升油輪以吊桿吊取裝有私煙 的紙箱至日安升油輪甲板上,再由RUSMAN等10人將裝有私菸 之紙箱搬運至日安升油輪之密艙內藏放,後於106 年10月1 日進入高雄港內停泊。吳有長依「大金」之指示,邀約張福 座(所涉菸酒管理法部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3號判 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一起接運私菸,張福座則再邀約新金 豐6 號拖船、新金豐8 號工作船(即起重平台)之船主孫文 山(所涉菸酒管理法部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3號判 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接運私菸,經孫文山應允後,於106 年10月12日上午8 時許,張福座指示孫文山駕駛新金豐6 號 拖船、新金豐8 號工作船前往停泊於高雄港50號浮筒之日安 升油輪旁;吳有長則指示RUSMAN等10人,以改裝樓梯裝載四 方形長管之方式,將私菸自長管滑進新金豐8 號工作船之船 艙口,再由新金豐8 號船艙內之船工將紙箱裝載之大量私菸 排放整齊。嗣於106 年10月12日上午8 時50分許,高雄港務 警察總隊員警接獲線報,前往高雄港查緝,見新金豐8 號工 作船正欲離開日安升油輪,形跡可疑,經張福座、孫文山同 意搜索後,在新金豐8 號船艙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私菸,員 警旋於同日上午10時15分登檢日安升油輪,經MARYONO 、吳 有長同意搜索後,在日安升油輪密艙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私 菸,並扣得吳有長所有與「大金」聯繫輸入私菸相關事宜之 衛星電話1 支,遂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RUSMAN等10人於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另案被告吳有長、AMARYONO、SUHARN0 、張福座、孫 文山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符,復有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刑 事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查獲 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新金豐 6 號船、新金豐8 號船之租賃契約書、內政部移民署船員名 冊、申請書、船員名單、日安升輪基本資料、高雄港船舶進 出港次數及時間統計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 公司港灣港務業務費用通知單、日安升輪航次明細、高雄港 務警察總隊港口中隊106 年10月13日查獲日安升號油輪走私 菸品案職務報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 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106 年10月16日南五總字第106190 6904號函暨所附日安升油輪之AIS 船舶定位系統航行動態圖 資料等在卷可稽,並有衛星電話1 支、如附表一、二所示私 菸等物扣案足參,足認被告10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 堪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0人前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品即屬私菸,菸酒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之「輸入」,係指自國外 將私菸運輸進入我國領土或領海者而言。再者,中華民國領 海及鄰接區法第3 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 至其外側12浬間之海域」。查本案被告10人受吳有長之指示 ,接駁搬運私菸地點約係在北緯18度、東經120 度等情,業 據另案被告吳有成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一卷第170 頁反 面),此海域鄰近菲律賓呂宋島西北方,有GOOGLE地圖資料 1 紙在卷為憑,顯然不在我國12浬領海範圍內,故被告10人 自我國領海以外之前述海域將私菸運輸進入我國高雄港中, 該當菸酒管理法第46條所稱輸入私菸甚明。核被告10人所為 ,均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 項之輸入私菸罪。被告10人 與綽號「大金」之成年男子、吳有長、MARYONO 、SUHARN0 、張福座、孫文山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0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擅自輸入私菸,除影響政府稅收外,非法進口者尚得以低價 促銷未經檢驗之菸品圖取暴利,對於依法進口菸品之業者構 成不公平之競爭,且因私菸來源不明,對於消費者之保護也 有所欠缺,所為俱屬不該;惟念渠其等於本院訊問時均坦認 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復考量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私菸雖數量非微,然尚未流入市面即遭檢警全數查獲,幸未 造成具體實害;暨斟酌被告10人於本案中係受吳有長指示負 責搬運私菸,非主要得利之人,犯罪可責性較低;並參酌被 告10人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 )、前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 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獲應沒收 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 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 、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菸1, 1320箱又32條,共計5,660,320 包,均係被告10人未經許可 而輸入我國境內,已如前述,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 、第4 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隨同於被告10人罪 刑項下宣告沒收。又扣案之衛星電話1 支,係另案被告吳有 長所有供與「大金」聯繫輸入私菸相關事宜所用之物等情, 業據被告吳有長於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偵卷一第90頁),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隨同於被告
10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犯罪關聯性,且非違禁物,爰不予諭知沒收。六、末被告10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因一時 失慮而觸犯本件犯行,且於本院訊問時深表悔悟,足見被告 10人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程序,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尚無 對被告10人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故前開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以緩刑2 年之諭知,以啟自新。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 項,第57條第 1 項、第4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所犯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1 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 千萬元為限。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 百元以上5 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3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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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私菸品名/成分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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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洛活性碳濾嘴香菸 │9,500包 │
│ │(焦油:8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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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哈洛活性碳濾嘴香菸 │10,500包 │
│ │(焦油:6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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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SALI硬盒【阿莎力】 │20,000包 │
│ │(焦油:6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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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SALI硬盒【阿莎力】 │72,500包 │
│ │(焦油:5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
│合計:112,500包(計225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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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私菸品名/成分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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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洛活性碳濾嘴香菸 │1,104,460包 │
│ │(焦油:8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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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哈洛活性碳濾嘴香菸 │903,500包 │
│ │(焦油:6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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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SALI硬盒【阿莎力】 │2,296,110包 │
│ │(焦油:6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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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SALI硬盒【阿莎力】 │1,243,750包 │
│ │(焦油:5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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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547,820包(計11,095箱又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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