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號
KSDM,107,易,7,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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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忠誠
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17
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易忠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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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